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其提出的 “驾驶员酒驾,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与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对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亲属151763元,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既是社会常识也是道路交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多年,对此应当知晓。保险公司将该规定列入合同条款,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刘某提供了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背面即为保险条款。因此,对刘某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名,不确定是否收到保险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李某亲属11万元,刘某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后,还应支付41763元。
最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