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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日男方悔婚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来源:李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564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该条规定内容上看,如果该案例中,男方提供证据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彩礼返还范围上,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本案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予物品、共同交往的费用等不能纳入彩礼返还范畴。

同时,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应当考虑是否存在过错和有限救济原则。由于某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并且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双方婚前交往和提供彩礼的理性化。

结合该案,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是,在女方已经备至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日,男方突然无故提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应有一定的限制。由于男方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女方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男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返还彩礼比例上应当充分考虑该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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