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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来源:李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量:817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222的委托和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原告222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22年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草率同居在一起,感情基础脆弱。222414日生育一女,取名222222718日生育次女222,婚后原、被告对彼此的性格、爱好并不了解,以至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不在家之际,被告对原告的母亲不孝,辱骂原告的母亲,这也是离婚的导火索。

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本身就不好,被告在原告不在家之际,辱骂诋毁原告及原告母亲,原告对被告的暴力行为,恶劣态度已经忍无可忍,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

三、原、被告连续分居已经两年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于男女双方诉讼离婚的,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理由诉讼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结婚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性格、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并且连续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在分居的时间里,双方都没有和好的可能,更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走到尽头,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确属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贵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贵院的支持。

四、222414日生育一女,取名222由原告抚养,222718日生育次女222由被告抚养,双方各不负担抚养费。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李光辉

2017年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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